服务热线:010-67501789

辽宁在三级医院设总会计师

 

发布日期:2013-06-26  来源:健康报 
 
  本报讯  (记者阎    刘明浩)近日,辽宁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下发《辽宁省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总会计师可实行派驻制、交流任职制,派驻和交流任职期间,不转人事工资关系,享受原单位副职福利待遇。
 
  《意见》规定,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医院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工作,参与医院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总会计师相当于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中的副职,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医院的总会计师应具备的任职资格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等相关管理工作8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等。
 
  辽宁省卫生厅厅长王大南介绍,建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是优化医院领导结构的需要。当前医院的收支规模日益庞大,经济经营管理工作日益繁重,须有一个懂医学、善经营、有权威、会管理的领导班子,避免发生财务收支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不合理收费等问题。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
    新知大厦18层
  • +(86) 010-67501789
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17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主办 All Rights Reserved